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調字第9號因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
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到
兼相對人 林嚴山 及乙○○代理人丙○○ 到
相 對 人   林惠杉    到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兩造就高雄縣○○鄉○○段○○○號共有之土地同意分割如附
  件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現況測量成果圖所示之位置面積,
  A部分面積596.96平方公尺(占總面積三分之二),由相對
  人戊○○、乙○○、丁○○、丙○○四人維持共有;B部分
  面積298.48平方公尺(占總面積三分之一)由聲請人甲○○
  所有。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同意由聲請人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
簽名如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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