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調字第9號因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
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到
兼相對人 林嚴山 及乙○○代理人丙○○ 到
相 對 人 林惠杉 到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兩造就高雄縣○○鄉○○段○○○號共有之土地同意分割如附
件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現況測量成果圖所示之位置面積,
A部分面積596.96平方公尺(占總面積三分之二),由相對
人戊○○、乙○○、丁○○、丙○○四人維持共有;B部分
面積298.48平方公尺(占總面積三分之一)由聲請人甲○○
所有。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同意由聲請人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
簽名如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