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17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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