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游禮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建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醫療費用(含已給付及未來醫療費用)為新臺幣250,00
0元之證據及計算依據(含各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如係
未來醫療費用,請 陳明 預定進行之必要手術名稱、方式及費
用計算方式為何。
二、陳明請求工作損失之期間為何時至何時,並提出其依據。
三、如欲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如:向醫院函詢未來醫療費用之金
額、依聲請人受傷情形應休養之時間),請提出欲聲請調查
之方法及內容(如:函詢醫院名稱及問題為何)。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應提出及陳報如主文所示事項,聲請人如未予提出,本院即無從
審酌其主張,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事項,如未予補正,本院將逕以現存證據為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