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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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752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錚堤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簡安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575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2月20日
500,000元
367,966元
114年2月21日
114年2月22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575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2月20日
500,000元
309,470元
114年2月21日
11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