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更字第1號原告q○○
號4k○○m○○n○○o○○l○○c○○p○○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G○○兼Q○○之
C○○即巳○○承X0000000
號3樓V0000000A○○宇○○
號玄○○辛○○H○○F○○原名 王月香 庚○○S○○原名王阿粉子○○原名 王昆意 Z○○f○○○地○○D○○辰○○午○○亥○○(兼戌○○之申○○L○○(即M○○之酉○○(即M○○之
樓乙○○丙○○N○○○天○○(兼戌○○之R○○(即甲○○之中華民國兼上一人管理人沙鹿鎮公所法定代理人r○○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丑○○(即Q○○之
卯○○(即Q○○之寅○○(即Q○○之K○○(即丁○○之U○○○○○(即戌Z0000000
00號T0000000壬0000000a○○b○○○i○○g○○h○○j○○Y0000000
之1號d○○即 王敏榮 之
RITP○○即王敏榮之
RIT癸○○即王敏榮之
RITB○○○即未○○O○○即未○○之黃○○即未○○之己○○即未○○之戊○○即未○○之W○○即E○○之I○○即E○○之J○○即E○○之宙○○即E○○之上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