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91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關於「於97年11月30日下午3時50分許」,應更正為「於97年11月30日下午3時30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尊重他人財產權,為圖一時私利,竊取他人腳踏車,暨衡酌被害人甲○○於警詢時陳稱腳踏車價值約新臺幣2,000元左右,所竊財物價值尚非甚鉅,被告所竊得財物已發還予被害人,犯罪所生之損害未至擴大,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