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45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魯澤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魯澤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及品行不佳,本次又再度為一己之私,任意竊取被害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國家法治,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之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惟念其徒手行竊之方式尚屬和平,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不佳,被害人亦取回贓物,被告所造成之損害有獲得一定之彌補等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於被告所竊得之財物,業已完整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范玟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4號

  被   告 魯澤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魯澤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1日晚間6時38分許起至晚間7時19分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賣場中壢中原店,徒手竊取架上所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該賣場安全課值班助理 楊青峰 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復經警方到場處理,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委由楊青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魯澤華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青峰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交易明細表、每日損失紀錄表及監視器畫面截圖共2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與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范 玟 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 亦 凡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格(新臺幣)

 1

男性銀寶善存

1盒

1,080元

 2

日本蜜富士

1盒

198元

 3

青森王林蘋果

8顆

360元

 4

紅顏姬

1盒

176元

 5

花樣器皿69元

1隻

69元

6

花樣器皿139元

1隻

139元

7

花樣器皿169元

1個

169元

8

環保水壺冰壩杯套

3袋

297元

9

飲料手提袋

2袋

598元

10

夢特嬌女織紋蓄熱衣

1件

399元

11

夢特嬌女膠原蛋白衣

1件

399元

12

女石墨烯循環蓄熱衣

1件

399元

13

拼色棒球外套

1件

1288元

共計5,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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