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22號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4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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