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5,000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