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3年度訴字第20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3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史炯恒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