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聲請延展順益昌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8年7月27日起展期至民國99年1月26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順益昌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順益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部分事項尚未釐清,致無法於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8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9年1月26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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