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許旭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2.5│96.2.5│96.4.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708號│96年度毒偵字第708號│96年度毒偵字第473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740號│96年度訴字第740號│96年度訴字第1963號││實├──────┼──────────┼──────────┼──────────┤│審│判決日期│96.6.21│96.6.21│96.11.1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740號│96年度訴字第740號│96年度訴字第19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9.14│96.9.14│96.12.3│├─┴──────┼──────────┼──────────┼──────────┤│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5344號(96執減更5013│5344號(96執減更5013│66號│││)│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4.15│96.4.1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738號│96年度偵字第705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63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實├──────┼──────────┼──────────┤│審│判決日期│96.11.12│96.12.12│├─┼──────┼──────────┼──────────┤│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63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2.3│96.12.31│├─┴──────┼──────────┼──────────┤│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號│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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