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63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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