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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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