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740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