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以言詞撤回傷害罪之告訴;告訴人甲○○則於本院審理中,以言詞撤回傷害罪及毀損罪之告訴(本院卷第45頁背面),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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