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上訴主張:本案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檢察官提起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中。刑事上訴期間,請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傷害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