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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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17年抗字第86號、18年抗字第342號及27年抗字第304號判例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法官將應保全之證據發還、未使聲請人與證人對質、未處理當事人之停止訴訟聲請等原因,聲請法官迴避,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前開說明,難認有理,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翠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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