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上訴人好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杲傑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紹爾商巴門海運有限公司(BAMMENMARINELTD)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所繳第三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再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上訴人於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上訴人於109年2月3日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9632元(見本院卷二第102頁),應屬溢繳,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朱美璘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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