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58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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