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34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