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告 蕭玉蓮
山水私塾社區保全員 陳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民事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算相關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一、訴之聲明為何?法律上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二、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應包含約定給付工資之方式、金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