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羅貞琪 被告 黃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