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健日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 和送達代收人 徐龍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二千零九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五千三百七十九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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