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進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道雄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4,855元(即系爭540、586地號二筆土地起訴時核定價額),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