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告 王紫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景旭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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