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告 羅玉婷 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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