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六四號
聲請人甲○○
乙○○丙○○法定代理人 陳美莉 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美莉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之九」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莉住同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