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