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黃彣堯 被告 蘇慧玲 (原姓名:蘇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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