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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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謝佩欣┌────────────────────────────────────────────────────┐│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黃呈芳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99年2月28日│1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