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債權人 歐東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智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㈡提出帳號戶名PRECILADEJESUSCUARTERO為債務人張智維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80萬元之計算式(依4張匯款單幣別為菲律賓幣PHP非新臺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