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煌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大雅區農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7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