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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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煌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大雅區農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7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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