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37號
原 告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蘭
被 告 長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銷售許可協議書、切結書及補充協議
書之約定,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於協議書之切結書第4
條及補充協議書第6條,均分別有約定關於切結書及補充協
議書所生之糾紛,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上開合意管
轄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