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