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原告與被告丙○○、乙○○、甲○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