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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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4,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