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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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01號聲請人乙00000000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96年4月25日│9,450元│NL0000000││││限公司 張樹森 │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