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唐金碧華台灣企銀松山分行│95年1月7日│30,000元│AR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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