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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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四○九號、九十年執字第七九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