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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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2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