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8年度桃簡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
      卯○○
      癸○○○
      丑○○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楊 黃美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寅○○
      庚○○
      壬○○
      子○○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丁○○、戊
○○及丙○○三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即被告丁○○、戊○○及
丙○○三人上訴主張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各為新台幣(下
同)貳萬貳仟零伍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各為壹仟伍佰元,
均未據繳納。且其等三人均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一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甲○○、上
訴人即被告丁○○、戊○○及丙○○三人,應各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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