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一一八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一分刑字第0九一000三一八六號移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及行為:1、在新竹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三)查獲時間: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
(四)查獲地點:新竹市○○街○號(分租之套房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警員 廖文盛 之偵查報告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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