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331號
原   告  莊國男
被   告  莊國銘
上當事人間回復權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父 莊輝謙 自78年間加入社團法人南投
草屯鎮老人會福利互助會(下稱老人會)成為互助會員,
其喪葬互助金之受益人原登記為原告。然被告於民國99年4
月1日趁莊輝謙因先前受傷疑似罹患失智症而神智不清之際
,偕同莊輝謙並攜帶莊輝謙之身分證、私章至老人會申請變
更受益人為兩造。然莊輝謙歷年之互助會費及年費均為原告
所繳納迄今,兩造之母 莊林筆 亦為老人會互助會員,其受益
人亦為原告,是原告於莊林筆於98年7月31日死亡後,已以
其受益人身分領取喪葬互助金。而被告明知如此,其未繳任
何互助會費及年費,現方申請變更受益人名義,顯然為爭家
產而不擇手段,爰依法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將社團法人草屯鎮老人會福利互助會員莊輝
謙之受益人名義變更登記為原告。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89年分家之前的互助會費都是兩造之父莊
輝謙所繳納,然因其入會之時被告當時人在國外,方將受益
人登記為原告。現被告已回國,故莊輝謙認為應將互助金平
分予兩造,遂與被告一同前往老人會辦理受益人變更登記,
此乃本於莊輝謙之意願,倘莊輝謙意識不清,老人會亦不致
同意辦理變更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福利互助會受益人之變更,應由互助會員本人攜帶國
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老人會辦理變更受益人手續一節,業
據老人會以99年11月26日投草老宗字第79號函覆本院明確,
足見辦理變更福利互助會受益人名義之資格僅限於互助會員
本人,非互助會員本人尚無法自行辦理變更。是不論兩造之
父莊輝謙於99年4月1日與被告至老人會申請變更受益人時是
否本於其個人意願,被告皆無辦理變更莊輝謙受益人名義之
權能。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將老人會福利互助會員莊輝謙之
受益人名義變更登記為原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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