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2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被 告 顧訓華
康建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2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顧訓華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
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康建鶯於原告就被告顧訓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
自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顧訓華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9日邀同被
告康建鶯提供位於台北縣○○鎮○○路○○○號11樓之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予原告,向原告借款337萬元、200萬元,還款方
式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
告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0.4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有違約
金之約定。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者,原告得
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有借據影本為證。詎料上開借款被告
顧訓華自98年2月19日起未依約償還,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於鈞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003號強制執行事件
受償0000000元,經抵充98年2月20日起至99年7月19日之違
約金、利息,及部份本金外,仍有本金491447元及自99年7
月20日起之利息、違約金不足受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
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顧訓華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康建鶯於原告就被告顧訓華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負給付之責等情,業據提出借據
影本2紙(含增補條款約定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
司執字第10003號強制執行分配表影本乙份為證,而被告等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