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意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 伍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情節重大,若未羈押,被告為規避刑責即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本院最初押票上漏載該法條第1款,惟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業已詳載此一部分理由),自民國99年3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原羈押被告之期間即將屆滿,而本院於99年6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被告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遭通緝,亦係被告針對本案有逃亡之虞之理由),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
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