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擔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甲○○
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分擔金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抬頭欄原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康翠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