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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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成電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電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成電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成電文教基金會經報奉臺南市政府於86年5月22日以86南市教社字第17714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3冊、第49頁第358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條變更,業經98年3月21日第5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因涉及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變更,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成電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已經台南市政府函同意備查在案,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