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簡秀鳳冠怡 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92號),惟被告南投縣水里鄉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零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仟零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