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3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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